莱尔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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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莱
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莱尔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
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推
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包强、夏和生、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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