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
及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 9 名
董事中有 2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
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343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冯巧根、罗军舟、刘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