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 2023-043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864,500 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564 元/股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简称“回购注
销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简称“调
整价格议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简称“激励计划”)、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在公示期间内,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7 月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后,在资
金缴纳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部分股票,
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退出激励对象范围或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导
致激励对象由 222 人调整为 216 人,股票授予数量由 21,513,000 股调整为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
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完成上述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现金红利分派,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由 8.295 元/股调整至 8.208 元/股。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64,500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将本次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 7.564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
将由 1,307,652,222 股变更为 1,305,787,722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简称“激励计划”)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其已达成某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降职后不再符合参与本计划的职务要求的,已达成某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本次共涉及 26 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的回购注销,其中:
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任何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
日,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达成任何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64,500 股(简称“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
。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按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另有说
明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派息事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
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7 元(含税); 本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公司 2021 年年度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22 年 8 月 3 日。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2022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
(1,303,672,321 股)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44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完成了 2022 年度现金红利发放。
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7.564
元/股。
(三)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与来源
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所需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4,103,078 元(实际回购时,若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则回购所需资金总
额将相应调整)
。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将 由 1,307,652,222 股 变 更 为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类别 占股份总数 占股份总数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有限售条件
股份
无限售条件
股份
股本总数 1,307,652,222 100.00 -1,864,500 1,305,787,722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后,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相应限制性股票,并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进行核查后,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
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
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