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公司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吕华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钱静女士为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高明先生、吉永海先生、李谋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孟军梅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彭雅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沈强 彭海炎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