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 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本公
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九江德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
说明书”)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值一般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
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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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公司
所处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5.83 倍。
截至2023年7月31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T-4 日股 2022 年扣 2022 年扣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非前(2022 后(2022
(元/股) (元/股) (元/股)
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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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T-4 日股 2022 年扣 2022 年扣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非前(2022 后(2022
(元/股) (元/股) (元/股)
年) 年)
平均值 28.15 32.06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T-4 日)。
注 1:2022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T-4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28.0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8.17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5.83 倍,仍存在未来发行
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
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53.0217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45,023.0000 万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5,815.271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2%,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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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
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
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
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
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特别是本次
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
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
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由
此可能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
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
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绩波动较大和期后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1,252.33 万元、46,280.60 万元和 44,756.21 万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
为 10.75%、24.30%和 18.54%,核心业绩指标波动较大。2021 年度,在行业供
不应求的背景下,锂电铜箔及电子电路铜箔产品定价均普遍走高,同时发行人
前期积累的技术和产品优势、产能优势以及优质的客户结构充分释放,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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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爆发性的业绩增长,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79.40%、主营业务毛利率提升
存在无法持续的风险。2022 年度,消费电子需求疲软导致电子电路铜箔定价承
压等情况对发行人的毛利率和业绩均构成一定负面影响。
引发了包括燃油车市场在内的全行业降价潮,终端销售降价压力不断向上游产
业链传导,同时下游电池企业在碳酸锂价格剧烈下跌行情下持续去库存,综合
导致发行人铜箔销量不及预期且加工费大幅下调,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同比下滑 65.66%,同行业上市公司一季度受到市场行情影响亦普遍存在业
绩大幅下滑情形。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大幅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尤其是新能
源汽车产业发展不及预期,或是出现发行人无法保持竞争优势地位、行业产能
过剩导致产品价格快速下跌、自身产品结构升级不及预期等情形,将可能导致
发行人营业收入无法维持增长趋势、产能利用率不足及毛利率大幅下降,进而
存在期后业绩大幅下滑超过 50%的风险。
(二)产能扩张较快致使产能利用率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铜箔产品产能从 2020 年初的 1.8 万吨/年增长至 2022 年末
的 8.5 万吨/年,产能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67.77%,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规划建设
产能为 6.5 万吨/年,系同行业中锂电铜箔产能和销售规模扩张最快的企业之一。
由于报告期内行业处于景气上行周期、锂电铜箔产品供不应求,多家企业均在
积极实施大规模的锂电铜箔产能扩张。2022 年度,我国锂电铜箔总产能约 60 万
吨/年1,根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同行业主要可比公司 2已公告的具
有明确投产计划的锂电铜箔产能规划约 34.2 万吨/年3,未明确投产计划的产能
规划约 16.0 万吨/年;此外,多家上市公司相继进入或拟布局锂电铜箔行业,主
要参与者已公告的具有明确投产计划的产能约 19.75 万吨/年,未明确投产计划
的产能规划约 13.0 万吨/年。
同行业主要可比公司统计包含了截至 2023 年 3 月诺德股份、嘉元科技、中一科技和铜冠铜箔的公告信
息;主要新进入者统计包含了截至 2023 年 3 月超华科技、海亮股份、远东股份、杭电股份、温州宏丰的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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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出现铜箔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下游市场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市场
增速不及预期、公司核心客户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无法继续覆盖核心客户,其
他同行业参与者或大量新进入者纷纷加速扩产导致供需市场变化等情形,公司
将面临产品销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致使产能利用率不足的风险,将可能对公司
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因技术升级导致的产品迭代风险
在锂电铜箔领域,产品核心技术指标主要体现为铜箔厚度、抗拉强度、延
伸率、粗糙度、弹性模量以及抗氧化性等特性,近年来锂电铜箔的极薄化趋势
最为受到关注,这主要是受电池能量密度提升和成本降低的需求驱动所致。当
前,6μm 锂电铜箔在高端锂电铜箔商用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应用,而宁德时代等
行业领先企业已经逐步开始批量应用 4.5μm 和 5μm 铜箔,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
主流产品。目前,公司已经实现 6μm 铜箔的规模化生产和广泛应用,4.5μm 和
模量及高延伸铜箔等高端产品以保持竞争力。
电子电路铜箔主要应用于覆铜板与印制电路板的生产,下游产品包括传统
多层电路、HDI 板电路、5G 通信高频高速电路、超精细电路等方向,并最终广
泛应用于通信、消费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和工业控制设备产品中,目前国
内电子电路铜箔产能主要集中于中低端产品,高端电子电路铜箔仍主要依赖于
进口。随着国内 5G 通信产业的迅速发展,适用于高频高速通信的高端电子电路
铜箔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包括公司在内的行业主要内资电子电路铜箔制造企业
均在积极布局 RTF 铜箔、VLP 铜箔等高端产品的研发及推广,但与国际企业相
比,内资企业产品尚不具备竞争优势。
公司将不断保持技术驱动,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工艺进步,加快开发高端
铜箔产品以满足下游新能源、5G 通信等产业发展需求。如果在研发过程中公司
产品开发失败或迭代进度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的长期竞争力构成不利影响。
(四)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按照应用可以分为电子电路铜箔和锂电铜箔,广泛应用
于通信、计算机、消费电子以及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因此公司的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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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将会受到下游行业和企业需求波动风险的影响。
长期来看,电子电路铜箔将受益于下游需求的稳健增长以及国内厂商市场
份额的增长,并预期在 5G 通讯产业等建设拉动之下实现高端产品加快增长,锂
电铜箔更是受益于下游新能源汽车市场和储能市场需求的高速成长。但是,下
游市场需求的高景气度存在无法持续的风险。因此,未来如果出现 5G 通讯建设
进度不及预期、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或消费者偏好变化等情形导致市场需
求大幅波动,将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期以来行业景气度不断回升,2020 年下半年起铜箔产品更是呈现量价齐
升的发展局面,进一步激起了铜箔行业投资的热潮。虽然铜箔行业具备较高的
资金壁垒和技术壁垒,但是行业本身市场化程度较高,因此存在市场竞争加剧
的风险。诺德股份、嘉元科技、铜冠铜箔、中一科技等上市公司纷纷实施再融
资扩产计划,同时部分其他行业或相关产业链公司也意向进入该领域进行研发
或投资,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导致了竞争有所加剧。如果公司在未来不能保持
对后进入者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管理优势和市场优势等,或者市场竞争加
剧导致行业盈利空间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阴极铜为公司生产电解铜箔的主要原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
的主要影响因素。2020 年 1 月以来,阴极铜每月市场价格走势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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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报告期内,阴极铜市场价格受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供求关系等
综合因素影响存在大幅波动情况:2020 年初,受到宏观经济低迷的影响,阴极
铜市场价降至 2019 年以来的最低点 4.14 万元/吨;2020 年 5 月以来,阴极铜市
场价迅速上升,到 2021 年 5 月达到最高点 7.42 万元/吨;2022 年 6 月起,受美
联储大幅加息等因素影响,铜价短期内出现大幅下跌,至 2022 年 7 月回落至
公司铜箔产品定价采用“阴极铜价格+加工费”的模式,同时采用“以销定
采”的生产模式使得产品价格尽可能及时根据阴极铜市场价进行调整,但是由
于公司采购阴极铜点价时点与销售铜箔定价时间并不能做到完全匹配,在阴极
铜市场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公司将可能因此面临不利影响。同
时,阴极铜属于大宗商品,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高,若阴极铜市场价持续上涨
亦会导致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上升。
(七)与宁德时代《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履约风险
发行人已与第一大客户宁德时代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就 2022 年至
框架协议》约定,如由于计划变动导致采购量未能达到最低采购量,宁德时代
需赔偿发行人,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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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采购量主要系受到宏观经济形势波动等预期外因素的影响。因此,如宁德
时代出于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形势改变等不可预计或自身计划
变动等因素,导致未能按照最低采购量进行采购,则发行人存在协议无法如期
或全部履行的风险,可能对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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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3〕122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75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德福科技”,证券代
码为“30151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58,152,71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自 2023 年 8 月 17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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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
诺执行。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德福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5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023.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753.0217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815.2713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207.7287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
售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即富诚海富通德福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德福科技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70.5714 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5.49%;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即国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78.5714 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64%。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49.142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13%。德福科技资管计划和国轩高科承诺本次获配
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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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
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886,076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7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马科 136,989,775 30.43% 2026 年 8 月 17 日
拓阵投资 45,950,397 10.21% 2024 年 8 月 17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马德福 27,999,294 6.22% 2026 年 8 月 17 日
已发行股份
LG 化学 19,128,878 4.25% 2024 年 8 月 17 日
富和集团(SS) 17,271,955 3.84% 202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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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晨道投资 14,772,113 3.28% 2024 年 8 月 17 日
圣风维银 12,929,449 2.87% 2024 年 8 月 17 日
科富创汇 12,330,631 2.74% 2024 年 8 月 17 日
德福股权 11,919,446 2.65% 2024 年 8 月 17 日
赣锋锂业 10,703,190 2.38% 2024 年 8 月 17 日
红道投资 9,457,756 2.10% 2024 年 8 月 17 日
新业资产(SS) 8,706,365 1.93% 2024 年 8 月 17 日
德福投资 8,065,631 1.79% 2026 年 8 月 17 日
茹翌科技 6,585,459 1.46% 2024 年 8 月 17 日
万向一二三 5,847,255 1.30% 2024 年 8 月 17 日
科冠博泰 5,538,403 1.23% 2026 年 8 月 17 日
瑞潇芃泰 5,377,091 1.19% 2024 年 8 月 17 日
中信投资 3,758,950 0.83% 2024 年 8 月 17 日
盛屯矿业 3,602,953 0.80% 2024 年 8 月 17 日
琥珀管理 3,602,953 0.80% 2026 年 8 月 17 日
恒晟投资 3,242,659 0.72% 2024 年 8 月 17 日
共青源德 2,923,627 0.65% 2024 年 8 月 17 日
新业立德 2,443,391 0.54% 2024 年 8 月 17 日
嘉盛锦业 1,670,644 0.37% 2024 年 8 月 17 日
超兴创投 1,441,182 0.32% 2024 年 8 月 17 日
罗佳 440,336 0.10% 2026 年 8 月 17 日
小计 382,699,783 85.00% -
德福科技资管计划 3,705,714 0.82% 2024 年 8 月 17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国轩高科 1,785,714 0.40% 2024 年 8 月 17 日
战略配售股份
小计 5,491,428 1.22%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份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3,886,076 0.86% 2024 年 2 月 17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3,212,500 5.16% 2023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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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小计 62,038,789 13.78% -
合计 450,23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638,079.28 万元,不低于 1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4,756.21 万元,满足上述上市标准
中“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要求;按照本次
发行价格 28.00 元/股计算,发行人发行后总市值约为 126.06 亿元,满足上述上
市标准中“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规定。综上,公司满足其所选择
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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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ujiang Defu Technology Co., Limite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8,269.978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科
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18 日
整体变更 2017 年 12 月 7 日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 15 号
邮政编码 332005
联系电话 0792-8262176
传真号码 0792-817419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jdefu.com
电子信箱 SAD@jjdefu.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事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吴丹妮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0792-8262176
电子材料及电子设备制造、销售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
经营范围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高性能电解铜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
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
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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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日期 (万股)
股) (万股) 股比例 情况
通过科冠博泰持
通过德福投资持
董事、总 2020.11.19- 股 53.7709,通过
经理 2023.11.18 通过琥珀管理持
股 23.4192
董事、常 通过德福投资持
理 27.0221
通过德福投资持
董事、董 2020.11.19- 股 32.2625,通过
事会秘书 2023.11.18 琥珀管理持股
通过拓阵投资持
通过德福投资持
监事会主 2020.11.19- 股 5.3771,通过
席 2023.11.18 琥珀管理持股
职工代表 2020.11.19- 通过德福投资持
监事 2023.11.18 股 26.8854
通过德福投资持
至今 琥珀管理持股
通过德福投资持
至今 琥珀管理持股
通过德福投资持
至今 琥珀管理持股
通过德福投资持
财务负责 2020.11.3 股 21.5083,通过
人 至今 琥珀管理持股
至今 股 26.8854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德福科技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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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马科直接持有发行人 13,698.9775 万股,并通过德福投资、
科冠博泰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 806.5631 万股和 553.8403 万股,马科直接和间接
合计控制发行人 15,059.380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504%,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马科先生,出生于 1978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2007 年 9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九江县弘盛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2 月
至 2017 年 12 月历任德福有限监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至今任德福科技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马科直接持有发行人 13,698.9775 万股,并通过德福投
资、科冠博泰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 806.5631 万股和 553.8403 万股,马科直接和
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15,059.380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482%,公司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马科。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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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行人
分别于 2017 年 9 月、2021 年 3 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德福投资、琥珀管理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德福投资 琥珀管理
设立时间 2017 年 9 月 18 日 2021 年 3 月 22 日
执行事务合伙
马科,发行人董事长 罗佳,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人
是否履行董事
经德福有限 2017 年 9 月 28 日股东 经德福科技 2021 年 3 月 5 日第二
会、股东大会
会决议通过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决策程序
参与计划时是
否均为公司员 是 是
工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全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全
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普 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普
平台内部的流
通合伙人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 通合伙人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
转、退出机制
下,只能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者普 下,只能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但受让方 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但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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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德福投资 琥珀管理
应当为德福科技或其子公司的员工 应当为德福科技或其子公司的员工
或其他雇佣人员或普通合伙人书面 或其他雇佣人员或普通合伙人书面
同意的其他人员。普通合伙人有权 同意的其他人员。普通合伙人有权
自主决定将其在本企业中的全部或 自主决定将其在本企业中的全部或
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本企业的其他 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本企业的其他
合伙人或任何第三方,但受让方应 合伙人或任何第三方,但受让方应
当为德福科技或其子公司的员工或 当为德福科技或其子公司的员工或
其他雇佣人员或普通合伙人书面同 其他雇佣人员或普通合伙人书面同
意的其他人员。 意的其他人员。
当合伙人不再是德福科技或其子公 当合伙人不再是德福科技或其子公
司的员工或其他雇佣人员时,除普 司的员工或其他雇佣人员时,除普
通合伙人同意外,其必须将其份额 通合伙人同意外,其必须将其份额
全部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 全部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
第三方。 第三方。
增资价格 15 元/注册资本 15.54 元/股
增资价格的参 参考上一轮增资价格,予以 50%的 参考本轮其他投资者增资价格,不
考依据 价格折扣 存在价格折扣
于增资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股份支付会计 1,500.00 万元;于报告期内普通合
增资价格公允,不构成股份支付
处理 伙人份额转让时相应确认股份支付
费用合计 2,398.36 万元
持股数量 806.5631 万股 360.2953 万股
持股比例 2.1076% 0.9414%
股份锁定期承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诺
是否遵循闭环
是 是
原则
(二)德福投资基本情况
立德福投资。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6 月,黄国平等 9 人因离职累计向马科转让
自设立时至报告期末,德福投资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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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 出资/受让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欧阳锦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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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受让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欧阳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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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受让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1,500.00 100% 1,500.00 100%
(三)琥珀管理基本情况
币出资设立同博管理。2021 年 3 月 22 日,同博管理以及 47 名公司员工签署
《合伙协议》,约定以货币出资设立琥珀管理。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1 月,黄
旭辉等 6 人因个人原因或离职等向吴丹妮等 7 人累计转让 80.00 万元琥珀管理合
伙份额。2021 年 3 月至 8 月,余超、张良银因个人原因或离职向刘广宇等 3 人
累计转让 110.00 万元同博管理合伙份额。
自设立时至报告期末,琥珀管理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出资/受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让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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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受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让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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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受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让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4,000.00 100.00% 4,000.00 100.00%
自设立时至报告期末,同博管理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出资/受让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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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受让 设立时出 设立时出 现出资 现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时任职 资金额 资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2,330.00 100.00% 2,33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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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马科 136,989,775 35.80% 136,989,775 30.43%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拓阵投资 45,950,397 12.01% 45,950,397 10.2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马德福 27,999,294 7.32% 27,999,294 6.22%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LG 化学 19,128,878 5.00% 19,128,878 4.2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富和集团(SS) 17,271,955 4.51% 17,271,955 3.8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晨道投资 14,772,113 3.86% 14,772,113 3.2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圣风维银 12,929,449 3.38% 12,929,449 2.8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科富创汇 12,330,631 3.22% 12,330,631 2.7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德福股权 11,919,446 3.11% 11,919,446 2.6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赣锋锂业 10,703,190 2.80% 10,703,190 2.3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红道投资 9,457,756 2.47% 9,457,756 2.1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新业资产(SS) 8,706,365 2.28% 8,706,365 1.9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德福投资 8,065,631 2.11% 8,065,631 1.79%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茹翌科技 6,585,459 1.72% 6,585,459 1.46%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万向一二三 5,847,255 1.53% 5,847,255 1.3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科冠博泰 5,538,403 1.45% 5,538,403 1.23%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瑞潇芃泰 5,377,091 1.41% 5,377,091 1.19% -
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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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自上市之日起
中信投资 3,758,950 0.98% 3,758,950 0.83%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盛屯矿业 3,602,953 0.94% 3,602,953 0.80%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琥珀管理 3,602,953 0.94% 3,602,953 0.80%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恒晟投资 3,242,659 0.85% 3,242,659 0.72%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共青源德 2,923,627 0.76% 2,923,627 0.6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新业立德 2,443,391 0.64% 2,443,391 0.5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嘉盛锦业 1,670,644 0.44% 1,670,644 0.3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超兴创投 1,441,182 0.38% 1,441,182 0.32%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罗佳 440,336 0.12% 440,336 0.10% -
锁定 36 个月
德福科技资管计 自上市之日起 战略
- - 3,705,714 0.82%
划 锁定 12 个月 配售
自上市之日起 战略
国轩高科 - - 1,785,714 0.40%
锁定 12 个月 配售
网下发行限售股 自上市之日起
- - 3,886,076 0.86% -
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382,699,783 100.00% 392,077,287 87.0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
- - 34,940,213 7.76% - -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23,212,500 5.16% - -
小计 - - 58,152,713 12.92% - -
合计 382,699,783 100.00% 450,230,000 100.00% - -
注 1:针对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
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注 2: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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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51,344 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股)
总计 309,995,128 68.85%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德福科技资管计划。
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
市的战略配售。
(二)参与规模及具体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德福科技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具体名称:富诚海富通德福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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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2 月 10 日
募集资金规模:10,376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不超过 10,376 万元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XZ116,备案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德福科技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缴金额及比例: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缴金额 专项计划的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
(万元) 有比例(%)
核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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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缴金额 专项计划的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
(万元) 有比例(%)
核心员工
监事会主席、项
目开发经理
合计 10,376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限售期
德福科技资管计划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有关规定。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
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国轩高科,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轩高科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据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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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发行价格,国轩高科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78.5714万股,占本次发
行股份数量的2.64%。
国轩高科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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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6,753.021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0%,本
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8.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1.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23.9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25.0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28.1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 3.03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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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
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350.604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70.5714 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5.49%;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
份数量为 178.5714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64%。本次发行最终战略
配售股份数量为 549.142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13%,初始战略配售与最
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801.4615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行数量为 1,080.45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17.42%。战
略配售回拨后的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 6,203.8789 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605.43431 倍,高于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62.5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2,321.25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7.42%。回拨
后,本次 网上定价 发行的最 终中签率 为 0.0325248921% ,有效申购 倍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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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T-4 日)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3 年 8 月 8 日
(T+2 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2,835,029 股,缴款认购
金额 639,380,812.0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377,471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
认购股份数量 38,826,289 股,缴款认购金额 1,087,136,092.00 元,网下投资者放
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77,471 股,包销金额为
的比例为 0.559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9,084.6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643.86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 176,440.75 万元。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永证验
字(2023)第 210019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具体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为 12,643.86 万元,具体
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0,173.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41.47
律师费用 989.4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0.7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9.15
合计 12,643.86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
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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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 1.8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76,440.75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
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24 元/股(按照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12 元/股(按照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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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3)
第 130004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
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永阅字(2023)第 410005 号)。请投资者查
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3 年 1-6 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之“(三)2023 年 1-6 月
业绩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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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
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九江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九江分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九江市长虹
西路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九江分行
中信银行九江分行
营业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 年 7 月 25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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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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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
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明亚飞、杨志杰
联系人 明亚飞、杨志杰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国泰君安
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
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明亚飞、杨志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
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明亚飞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
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吉林省金冠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鹏都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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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9 年,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明亚飞先生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志杰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新能源行业部联席行政负责人,复旦大
学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办或
参与完成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上海正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江苏
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
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杨志杰先生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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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1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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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
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1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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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
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1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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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总经理罗佳控制的琥珀管理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
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对于本公司从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受让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受让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6 至 12 个月期间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该部分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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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受让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36 个
月内或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所持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
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如发行人于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
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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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于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
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
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之姐姐马小玲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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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下同)。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1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2)董事、董事会秘书吴丹妮之弟弟吴作贤承诺如下: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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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德福投资、科冠博泰承
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
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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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
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本企业
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锁定期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马科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企业每年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马科离职后半年内,本
人/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人/本企业与本人/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
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
承诺。
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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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本人/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人/本企业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本企业与本人/本企业之一致行动
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持股 5%以上股东马德福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
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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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
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份
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易
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人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拓阵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瑞潇芃泰、富和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德福股权承诺如下: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
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计算。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
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
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之姐姐马小玲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
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离
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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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人与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
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份
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易
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人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与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
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以及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
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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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需
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权)。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
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A.公司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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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⑥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⑦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 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
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
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A.单次触发
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
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
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B.增持价
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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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
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
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
②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
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
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际领取税后薪酬的 50%。
④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负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
持。
⑤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⑥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
增持股票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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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或无合法、合理理由对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
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
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
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
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
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
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
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
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负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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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采取本承诺的稳定股价措施且情
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本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
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
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填补回报。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本公司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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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制定《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募集
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积
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
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
成,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增强未来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
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结合产品结构优化,研发适应市场的高端新产品,
提升研发和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能,在生产提速和效率提高的前
提下,保证产品高品质。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客户合作基础上,借助与优质客户
的合作经验,加强公司品牌推广,进一步开发行业内新的优质客户。公司将以
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为基础,不断拓展下游应用领域,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市场
占有率。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
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
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
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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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本人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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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
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将依据
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
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
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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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
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
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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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
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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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会计师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则及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执行了对发行人的审计工作与验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和
出具了申请文件。
若因为本所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已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
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
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
及承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和出
具了申请文件。
若因为本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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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原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下: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
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的具体原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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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
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
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及应付本人的税后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德福股权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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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赔偿因此给
公司遭受的损失。如本公司/本企业未按时将赔偿金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将
应付本公司/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造成之损失额的
相等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同时,在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
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的具体原因;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或间接持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德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本人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
导致与德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且对德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
协助经营、参与、从事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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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德福科技及其下属
企业目前及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对德福科技
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2)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任
何从事与德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且对
德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
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竞争企业的控制权;(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
提供业务、财务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德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且对德
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德福科技
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德福科技或其下属企业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德福科技或其下属企业。
会向业务与德福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
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等商业秘密。
技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足额地向德福科技上缴;给德福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
额地向德福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上缴、赔偿或补偿
承诺的,则德福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红利。此外,本人将在接到
德福科技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等。
(九)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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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承诺如下: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其他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德福投资、科冠博泰出具
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行动人的义务,充分尊重德福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德福科技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
组织(如有,下同)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
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
行,并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德福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涉及回避表决的,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且不会
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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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德福科技的《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德福科技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德福科技或德福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时、足额地向德福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赔偿
或补偿承诺的,则德福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红利。在相应
承诺履行前,本人/本企业亦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德福科技的股份,但为
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转让的除外。
(2)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拓阵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瑞潇芃泰、马德福、富和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德福股权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德福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组织(如有,下同)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
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
行,并且严格按照《公司法》、德福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制度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
涉及回避表决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
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且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德福科技的《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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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德福科技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德福科技或德福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时、足额地向德福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赔偿
或补偿承诺的,则德福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红利。在相应
承诺履行前,本人/本企业亦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德福科技的股份,但为
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转让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尊重德福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德福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或者经济组织(如有,下同)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
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
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公司法》、德福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制度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
序。涉及回避表决的,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且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
关联交易的审议。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德福科技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
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德福科技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德福科技或德福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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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向德福科技作出赔偿或补偿。如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
则德福科技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红利。在相应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
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德福科技的股份(如有),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转让的除
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已出具《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
(1)在德福科技首发上市完成后,如德福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因在德福科技首发上市完成前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受到有权机构处罚或者遭受其他损失,并导致德福科
技受到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德福科技作出补偿。
(2)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德福科技有权按本人届时持有的德福科
技股份比例,相应扣减本人应享有的现金分红及应付本人的税后薪酬。在相应
的承诺履行前,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德福科技的股份,但为
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3)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科已出具《关于发行人在用土地、房屋相关
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
用权目前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如因该等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或纠纷
或利用土地、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等事
由,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屋从而对正常生产经
营造成损失,或受到相关处罚、罚款等,承诺将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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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责任并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
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
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
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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