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美利云”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出资企业自愿无偿将其具有处
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
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原则
(一)自愿原则。对外捐赠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不得要求受赠方
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捐赠资产必须产权明晰,严禁将企业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结合企业自身财务状况,在力所能
及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诚实守信。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批并已向社会公众或受赠
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严格按承诺履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美利云及所出资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所
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均由美利云统一进行管理及实施。
第五条 释义
帮扶捐赠: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政治
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承担贫困地区结对帮扶任务,投入帮扶
资金帮助结对帮扶的贫困地区。
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
济、救助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
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
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捐赠工作管理部门,履
行对外捐赠管理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外捐赠预算编制及项目立项;对外捐赠备案;
捐赠项目跟踪检查;对外捐赠宣传报道。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捐赠预算审核;履行年初预算决策审批
程序;按照财务及税务政策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等;负责对外捐
赠制度的编制与解释。
风险合规部:负责对外捐赠决策程序合规审查;监督检查资金支
出情况;协同审计等中介机构开展捐赠项目审计等。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外捐赠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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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违规违纪问题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全年捐赠
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支出规模等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对上年捐
赠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随年度决算一起报业务主
管部门,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将对外捐赠预算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并报集团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
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
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
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九条 对外捐赠受益人应为定点帮扶、贫困地区的政府部门、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十条 公司进行帮扶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应当通
过依中国法律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
行。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财产包括现金及实物资产,捐赠财产应为权
属清晰,且公司有权依法处置的合法财产。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
财产、担保物权财产、权属不清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预算规模要与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相适应,年
度累计捐赠预算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预
算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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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一)本年度合并报表利润预算或预算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
(二)对外捐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不能完成预算目标;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 80%或流动比率小于 1。
第十四条 预算内对外捐赠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一)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内对外捐赠,在实际发生时,由经办
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党委会研究,总办会
决议;
(二)通过对外捐赠审批流程的按《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捐赠支付
手续,办理完捐赠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严禁预算外捐赠事项发生,对于确需发生的预
算外捐赠事项,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
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及捐赠
财产交接程序等,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将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上报集团批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捐
赠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捐赠实际执行情况。证券事务部需在年报里对
捐赠相关事项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社会团体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
拒绝。
第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与他人共同举办的教育、文化、
体育、科学、环保、节能减排等经营实体的,应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按广告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支出实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
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纳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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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捐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将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财务检查、中介
机构等多种渠道,不定期对捐赠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捐
赠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财务处理
和税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
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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