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股票上市规则》 《中
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第二个解锁期激励对象和解除限售股份,符
合有关规定,剔除该对象后,其他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审议过程中,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情况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