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荣晟环保
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
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授权,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与本次发行的
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公司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益民 冯小岗 黄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