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减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系基
于审慎判断。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9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
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条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制定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
示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了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报告
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毛基业 何蔚宏 王涛 于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