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科光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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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作为合肥埃科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科光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埃科光电相关股东延长锁
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
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员工持股平台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埃
珏”)、合肥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埃聚”)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埃科光电、埃科光电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埃科光电股票的收益将归埃科光电所有;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埃科光电回购该等股份;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
      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5日收市,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3.33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或姓                     持股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定到期           现股份锁定到期
序号           与公司关系
      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            日                 日
            控股股东及实际
              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注 1:间接持股数量按照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公司的
     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注 2: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
     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
     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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