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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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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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
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酒店会议室 6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
为 2023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5,864,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529,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4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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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21,36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719,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78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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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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