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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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3号》)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
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
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
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
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
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
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
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或技术改造进展情况、公司或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据《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
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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