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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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等
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访问与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
  (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维护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促进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识和支持。
  第六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的方式接待和披露。
  (二)诚实守信原则: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夸大或贬低、虚假记载
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
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规定,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可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他们关心的其他问题,同时应主动听
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进行公告。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在接待和推广工作及其它对外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董事会秘书可
以组织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日常负责管理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尽职配合接待和推广工作,及时回复董事
会秘书及其指定人员提出的材料协助,不得拒绝其合理问询,对日常经营和统计内容不得
有所保留、瞒报或漏报。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
前10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披露前5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活动,防
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说明会,必要时可邀请保荐机
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初审并提报董事长批准后报出。非经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任何人应该避免以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向外界传达公司信息,确因工作需
要的,应当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并对报出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
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
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需提前与董事会秘书进行预
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
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可采用电话会议、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特定
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过程中,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
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特定对象
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存档期限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
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
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
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否则不得提供相关
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
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机制和处理流程,一旦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公司员工、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规
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
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
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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