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银宝山新”)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银宝山新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银宝山新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
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下午在东莞市横沥镇
湾区智造基地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银宝山董事长潘国庆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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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银宝山新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4,458,846 股,占银宝山新股
份总数的 45.2892%。其中: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银宝山新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24,008,600 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 45.1984%。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0,246 股,占银宝山
新股份总数的 0.0908%。
(三)银宝山新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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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贺飞、胡作寰、刘宏、潘国庆、刘榕、
唐伟当选为银宝山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获得的同意股数均超 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兰培珍、刘守豹、伍晓宇当选为银宝
山新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获得的同意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彭栩、余文晖当选为银宝山新第五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获得的同意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金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24,447,046 股同意、1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7%、0.0053%、0%。
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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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24,091,500 股同意、367,346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63%、0.1637%、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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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