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公司章程(2023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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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8 月修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组
织形式,以发起方式设立。有限公司原有股东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01
       邮政编码:322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74,505,91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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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
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以卓越的产
品和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实现
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的最大化,并致力于将公司建成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
和领导地位的优秀企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制作、复制、发行;专
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核定期
限内经营);企业形象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服务;影视广告制作、代理、
发布;国产影片发行(凭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摄制电影
(单片);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
的除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上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
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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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王忠军、王忠磊、马云、江南春、鲁伟鼎、虞锋、王育
     莲、高民、孙晓璐、冯小刚、张纪中、葛根塔娜、梁笑笑、李冰冰、任振泉、蒋
     燕鸣、陈磊、罗海琼等 18 名自然人股东。发起设立时,其认购股份数、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认购股份数额(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时)
                (发起设立时)       时)          时)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774,505,919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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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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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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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
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
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
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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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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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
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业
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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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由董事会提交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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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六)审议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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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委托理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式);
担保和资助等;
标准;
品和服务的。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履行职务的报告;
  (二十一)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十二)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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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审议批准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 代为
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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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实施细则,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为准;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八)项所述提案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额。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 主体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
转让所持股份。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 东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在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 避,其所
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前,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八条 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
后每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集体提名或由具有提案
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推荐;
选人名额应多于拟选人数的三分之四倍但不超过二分之三倍;
会增补董事的,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案权的股东提名;
选人名额应多于拟选人数的三分之四倍但不超过二分之三倍;
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普通董事、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
分别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的表决制度。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公司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 权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普通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 普通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普通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目。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而选举其他人的,则应填写所选举人选的
姓名,并在其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则该选票无效。
目,则该选票有效。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的半数。
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
达到上述第 6 项所规定的要求。
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为止。
表决办法,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二)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按照本条关于普通董事
选举办法执行。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
权。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第 1、第 2 项情形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离职。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
司申请并经审批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
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
董事三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该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五)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
下: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
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向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派出产权代表,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无权在其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作出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借款和担保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传真或邮件等
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
前。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话、现场会
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表决票形式进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话
会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中确定的工
作分工和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聘请。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
文件和记录;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七)负责处理公司与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联系事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国家公务员、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中介
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
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
以纠正。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 10%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
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
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
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九)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
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较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由监事
会发表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合计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
进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邮
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的方式进行;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会议召开 5 日
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的方式进行;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可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话、现场会议、传真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会议召开 10 日前用书面或邮
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一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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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买、出售此类资产);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售此类资产);
  (五)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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