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4,458,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2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4,00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1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0,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50,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0,2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
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贺飞先生、胡作寰先生、刘宏先生、潘国庆先
生、刘榕先生、唐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兰培珍女士、刘守豹先生、伍晓宇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彭栩女士、余文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388,74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44%。
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447,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98%;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0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303%;反对 367,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56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