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审查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各候
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
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孙京先生、彭涛先生、
李海金先生、朱家正先生、李海东先生、徐文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
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推荐、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本
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金野先生、雷世文先生、
李明高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
候选人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三、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聘任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管理要
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要求。
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四、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也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
职资格合法。
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沈宇飞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
五、对《中国卫通关于经理层成员2022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及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理层成员202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方案
符合公司经理层业绩考核和薪酬相关的制度规范,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经理层成员2022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