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并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
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
公司管理要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服务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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