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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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制
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经营目标
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
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履职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和工作背
景。
第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
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安全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参加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电子
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
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或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
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
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保障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机构、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企业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内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制定审计计划、发出审计通知、制定审计
方案、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批报告、发出审计整改通知
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复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主要环节。
第十六条 制定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
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发出审计通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对象
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
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 制定审计方案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
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 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 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 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 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和分工;
(六) 审计起止日期;
(七) 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程序    审计小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
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以及审计过程和审计
结论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
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可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审
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批报告   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整
改建议等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
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 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
(二) 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理
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见
和建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文件提出的问题和整
改要求,应抓紧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该审计文书一周内书面拟订整改措施回复
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复议   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投资企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审
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报告
之日起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 10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
诉,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
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书中提出
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
审计部门。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分析
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追踪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情
况以及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审计,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
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
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第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对外投资、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至少每半年对上述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
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认定情况;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
(七)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
见。
第三十八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部审
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
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在本制度规定的
原则、职责以及程序范围内,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具体操作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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