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
认真阅读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管
理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等事宜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的内容一致,
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梁新清 李玉周 杨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