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都是对控股子公司、
孙公司的担保,未发生任何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孙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为340,000.00
万元,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合计11,957.20万元,本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
额合计112,417.45万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28.88%。
(以下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傅 颀 杨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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