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 新世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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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8               证券简称:新世界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7       -      2023/8/18    2023/8/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6,875,384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406,261.52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7       -      2023/8/18    2023/8/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综艺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有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
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1)63871786
特此公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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