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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19 号
致: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市昊志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法律意见书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禾丰路 68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汤秀清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9,478,330 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4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9,469,130 股,占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200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200 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立董事与独立
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具体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立董事与独立
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具体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立董事与独立
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具体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9,46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745,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8%;反
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汤秀清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8,318,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6%;
法律意见书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雷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8,180,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6%;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肖泳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9,360,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130%;弃
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1%。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韩守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347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478%;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478%;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478%;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478%;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同意 89,47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7%,同意股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478%;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无。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政
张世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