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本次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解聘张翔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