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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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东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1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143.12 万股的 2.7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0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56%,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95.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4%,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2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168 号合众大厦 1101-1 室。本公司
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市场租赁经营,计
算机网络开发,各类灯具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物业管理,市场经营管理。
   (二)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918,164,559.83   645,396,707.96   543,990,155.2
     归母净利润       160,238,209.52   652,355,859.69   35,018,289.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6,662,904.40   251,880,482.48   211,246,59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总资产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              1.59            0.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9              1.59            0.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53             36.44            2.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鲁贤、黄胜凯、徐笑淑、费忠新、车磊、朱欣。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李少军、陈乐鸣、高恩华。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分别是:杨澄宇、叶郁郁、谢小磊、赵阿宝、
温兴群、黄福亨。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日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
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
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
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
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浙江东日实施本激励计划是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到浙江省关于深化国有
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重要精神的关键举措。
   本激励计划是职工股份增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和职工对
业绩目标的承诺,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
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
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1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143.12 万股的 2.7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0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56%,约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95.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4%,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23%。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175 号文》《171 号文》
《178 号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
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95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
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所有参
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
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总经理、党
 杨澄宇                  36.20      3.22%    0.09%
          委书记
 叶郁郁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32.60      2.90%    0.08%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谢小磊                  29.40      2.61%    0.07%
         董事会秘书
 赵阿宝     副总经理         28.70      2.55%    0.07%
 温兴群     副总经理         22.10      1.96%    0.05%
 黄福亨     副总经理         23.30      2.07%    0.06%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       857.70    76.24%    2.08%
    超过 89 人)
       预留部分           95.00      8.44%    0.23%
        合计           1,125.00   100.00%   2.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
额的 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3.7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3.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3.70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3.72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按不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
或者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
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0%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0%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0%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解除限售期
           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资
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2022年三年均值为基数,2023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于24.37%;2023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3462元,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度现金分红比例
 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以2020-2022年三年均值为基数,2024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于36.81%;2024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3808元,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度现金分红比例
 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以2020-2022年三年均值为基数,2025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于50.49%;2025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4189元,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度现金分红比例
 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注:(1)上述“归母扣非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均以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做调
整,以 2022 年底公司股本总数为计算口径。
  (2)鉴于公司目前正在推进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如浙江东日本次发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不纳入考核年度的计算依据。
  (3)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剔除公司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
益等非常规因素影响。
  (2)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企业选取
  按照申万行业分类标准,浙江东日属于“商贸零售”,从中选取与浙江东日
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18 家对企业名单具
体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若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或对标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发生变化,对标企业出现
退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与公司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
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剔除或更换样本。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五个档次。具体见下表:
绩效评价结果(S)   AAA    AA    A     B     C
   标准系数     1.0    0.9   0.8   0.7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
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
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比例,扣非净
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指标均能反映企业赢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
本市场形象,现金分红比例反映了公司向股东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阶段经
营状况、历史业绩、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
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水平。指标设定
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
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
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五)本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解除限售,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0%的部分锁定
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
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获得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
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
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
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
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及其他税费。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
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
权。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1,0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
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
据预测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 3,718.30 万元(授
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 2023 年 8 月底首次授予,本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      股份支付总费用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
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
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
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
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
责任人给予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等处理):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资
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
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 回购价格的分类管理
因而导致的回购,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原则予以确定。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但根
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0。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
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处理。
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
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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