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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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62             股票简称:ST 九有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 35,000,000 股(含本数)
且不超过 175,00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6,265.00 万元(含本
数)且不超过 31,325.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
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公司控股股东为中裕嘉泰,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其通过受托表决权的方式控
制公司 16.49%的表决权,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数量上限 175,000,00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裕嘉泰将持有公司 22.09%的
股份以及 12.84%的表决权,累计拥有公司 34.94%的表决权,将进一步巩固和稳
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证上市
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4.16 亿元,净资产为 0.24 亿元,资
产负债率(合并口径)达到 94.23%,资产规模较小,资产负债率很高。通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增加公司流动资金供给,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资本结构的
稳定性,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昊天天娱等,公司主营业变更为公关营销服务行业。汉诺睿雅主要面向各个
行业提供专业市场活动及传播,业务主要涉及广告传播等领域,以专业的策划及
执行能力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汉诺睿雅目前政府咨询与新商业咨询领域、
智能家居、智能出行等科技领域的整合性传播业务逐步拓展,呈现新的增长趋势。
中广阳目前已积累了国内数家优质一级媒体渠道及广告代理商资源,并展开紧密
合作业务,面向游戏类、应用类、短视频类、金融等互联网 APP 提供专业精准
获客线上流量解决方案。
  当前,营销行业发展模式与格局更迭愈加快速,客户品牌塑造、产品推广、
市场营销、用户沟通、营销场景和营销模式需要公司投入更多的运营资金进一步
稳定和拓展市场。
向下游广告主端延伸,实现睫毛膏、眼线笔等自有品牌化妆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
公司以长期积累的营销经验为自有品牌产品扩大受众群体、增强市场知名度,并
最终实现产品销售,既可以优化公司现有业务盈利结构,提升营销策划执行服务
类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也可以降低产品营销费用,协调效应明显;另一方面,化
妆品销售具有现金流稳定的特点,是对公司现有业务营运资金的有效补充。
  在专注于主业及新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不断挖掘适合的收购兼并对象,将
在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并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依托于资本市场,
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收购兼并。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逾期被部分债权银行起诉,而承担较大的担保债务,公司因对润泰供应链银行贷
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而承担较大的担保债务,急需通过募集资金偿还相关债务,
以缓解公司偿债压力。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于公司流动资金的补充将有效解决公司未来发
展所产生的资金缺口。公关营销服务拓展对资金需求较高,品牌塑造、流量资源、
主播培养等均需要较高的资金投入,随着各项业务的持续开展和规模的扩大,公
司营运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实现资产规模的有序扩
张及资产质量的提升,为公司业务转型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达到 94.23%,处于
很高水平,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增加公司流动资金供给,降低资产负债
率,增强资本结构的稳定性,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
能力。
  公司控股股东为中裕嘉泰。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中裕嘉泰通过表决权委托的
方式控制公司 16.49%的表决权,未持有公司股票。中裕嘉泰认购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一方面可以提升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其控股股东地位;
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公司注入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
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树立公司良好
的市场形象。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公告日,公司因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银行贷款逾期被部分债权银行起诉,而承担较大的担保债务,银行贷款等债
务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并且融资成本较高。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
务融资,一方面将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升高,影响公司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
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影响公司资金使用的
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战略目标。
  公司正在寻求业务转型契机,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可以更好
地配合和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解除
历史遗留担保债务,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公司控股股东为中裕嘉泰。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公告日,中裕嘉泰通过表决
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 16.49%的表决权,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通过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可以提高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确保公司业务转型目标
的实现,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裕嘉泰,发行对象以
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裕嘉泰,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79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 2003 年 9 月上市后未进行融资,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6,265.00 万元(含本数)
且不超过 31,325.00 万元(含本数)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
充流动资金。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涉
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核准
或备案的范围。同时,本次发行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会对环境产生影
响,无需履行备案和环评手续。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
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
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 35,000,000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发行人自 2003 年 9 月上市后未进行融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 18 个月。
  (3)募集资金适用“主要投向主业”
  公司已经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
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本
次是以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故用于偿还债
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
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
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的最新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修订稿等相关事项已经于 2023 年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相关事项内容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
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 202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
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
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17,080,000 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
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情况、产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3 年 12 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
假设估计,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为 175,000,000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该发行数量仅为假设,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4)假设 2023 年除本次发行外,无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不
考虑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回购、注销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根据公司 2022 年财务数据,2022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8,025.0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较 2022 年度亏损减少 70%、均为 0、扭亏为盈达
到 1,000 万元的业绩分别测算(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
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
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对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亏损减少 70%、均为 0、扭亏为
盈达到 1,000 万元三种情形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
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万股)                            61,708           61,708         79,208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31,325.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股)                                                          17,500
本次发行完成月份                                                        2023 年 12 月
假设 1: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025.07        -2,407.52      -2,407.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7,765.52        -2,329.66      -2,329.66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3,375.48        1,045.82       32,370.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00          -0.0390         -0.03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00          -0.0390         -0.039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258          -0.0378         -0.03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258          -0.0378         -0.03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假设 2: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 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025.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7,765.52                -              -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3,375.48        3,375.48       34,700.4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0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0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25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25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假设 3: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扭亏为
盈达到 1,000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025.07   1,000.00    1,0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7,765.52    967.66      967.66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3,375.48    4,375.48   35,700.4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00     0.0162      0.01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00     0.0162      0.01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258     0.0157      0.01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258     0.0157      0.01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25.80%       25.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24.97%       24.97%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会相应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充裕公司资金,提高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若公司扭亏为盈后未来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
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经营特点和行业发展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
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募集资金投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助
于满足公司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持
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
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
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
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
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
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提供
了制度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
用风险。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
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实现健康发展
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为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湖
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六)关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
以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稳定公司
控制权,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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