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
胡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