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成都
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认真了解和
核查,我们认为:
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宜,及时披露信息,充分揭示并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决策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1,000 万元,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
行担保和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 2023 年半
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4.90%。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下属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及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正基”)、硅宝(深
圳)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后,
有利于公司整合并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升整体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吸收合并事项。
公司向深圳正基础增资人民币 1000 万元,是为满足深圳正基日常经营发展
的资金需求,将有利于提升深圳正基的资金实力,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深圳正
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深圳正基增资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
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
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是衡量企
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
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
合理。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
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
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
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
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
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
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进、王翊民、唐贤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