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继续对外投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经公司与交易各方积极沟通及充分磋商后,对原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方案将不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拟以
参股形式继续投资本次项目,我们认为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继续对外投资将
有助于公司未来多元化布局及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暨继续推进对外投资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制定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第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次修订稿)
》对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
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第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
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的承诺(第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
主体出具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利于
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为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本次对
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调整发行方案的具体情况,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
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