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本公司持股
总额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没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净资产的 50%。
公司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 11,380.19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57%。公
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
险管理,有效保障资产安全。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5 亿元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此理
财额度可循环使用。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
独立董事:方福前、李姝、丁斌、周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