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对象的核查意见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
               《指南第 5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和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离世不符合归属条件
外,其他 153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三)激励对象已满足归属期任职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日起至本次归属日,已满足任
职满 36 个月的任职要求;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预留授予日起至
本次归属日,已满足任职满 24 个月的任职要求。
  (四)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核评
价,考核结果均在 C 档及以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已满
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元力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