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立克: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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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可立克                证券代码:00278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可立克、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光电子            深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指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深
激励对象        指 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可立克提供,本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可立克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可立克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
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可立克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
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0 人,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光电子任职
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
系。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予限制性股票    告日公司股本总
                      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海光电子中高层管理人员、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共 60       259.00       100.00%     0.53%
      人)
          合计         259.00       100.00%     0.53%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9.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9,031.84 万股的 0.5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 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9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6.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05 元的 50%,为每股 6.53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81 元的 50%,为每股 6.91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为基础,
                                          且 202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海光电子净利润达到 6000 万元;
         以 2022 年为基础,
                                          且 20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海光电子净利润达到 7500 万元;
         以 2022 年为基础,
                                          且 20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海光电子净利润达到 9000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可立克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
经审计的海光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
分,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
对象。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 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
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可立克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
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
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数
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可立克
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的核
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9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6.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05 元的 50%,为每股 6.53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81 元的 50%,为每股 6.91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
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人才团队的
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可立克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
问建议可立克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
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可立克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可立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分别考核可立克的营业收入以及海光电子的净利润。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海光电子的核心员工,海光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是国内
专业研发、制造、销售各类变压器和电感器等磁性元器件以及提供各类磁性元器
件解决方案的制造商,长期聚焦变压器及电感领域,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
人才积淀,已成为公司重要的业绩增长点。在综合考虑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性的前
提下,在公司业绩考核中,除了考核可立克的营业收入外,公司还为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了海光电子净利润的业绩考核目标,以提高激励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不仅能够体现可立克的主要经营成果,还能
反映海光电子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公司为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有科学合理性,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激发
和调动海光电子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可立克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可立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
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可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
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克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可立
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慧珠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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