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新益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新益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553.36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58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4.79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768.6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26.1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4 月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投项目相关公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入
序号 募投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金额
合计 109,101.42 44,528.14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 12,103.65 万元,原
计划投资结构为建设投资 9,604.24 万元,预备费 288.13 万元,项目实施费用
计划在建设投资上投入的金额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相应投入。
综上,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地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
拟调整“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中“建设投资”、
“预备费”及
“项目实施费用”的投入金额。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原计划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募投项目名称 序号 投资内容 调整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新益昌研发中 2 预备费 288.13 - -288.13
心建设项目 3 项目实施费用 2,211.28 - -2,211.28
合计 12,103.65 12,103.65 -
四、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新益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环境、
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未改变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符合公
司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独
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审议,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
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项
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
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
慎性决策,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
业务发展需要,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合理且必要的。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以及募投项目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本次调整未改变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是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项目实际实施情况
做出的安排,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林宏金 陈胜可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