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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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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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证券部,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拟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
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主任委员可提议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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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
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无效。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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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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