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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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
急情况下可随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实行一
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
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
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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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
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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