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
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
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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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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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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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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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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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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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
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
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
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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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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