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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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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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助董
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
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控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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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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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审计与风控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审计与风控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风控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财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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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
资料: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重大事件的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财务部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十五条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准确,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
实;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审计与风控部提供的风险状况报告进行评价;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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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
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财务
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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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会
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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