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及目的对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定价依据、发行可行
性、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切实的
分析,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
合理,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
可意见
经审阅《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钟超凡 夏云峰 戴 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