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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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 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 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格林美股份有 限公司
  广 东 君 信经 纶 君厚 律 师 事务 所 接受 格 林美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下 称“ 格 林
美”)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 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 议 审 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
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 3 号) 召开。本
                        -1-
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
议 事 项 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 同 ) 共 计 310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669,224,992 股 , 占 格 林 美股 份 总 数 的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股份数
为 462,274,204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9.0014%。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98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6,950,788 股,占格林美股
份 总 数 的 4.0297%。
   (三)格林美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 会 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2-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镍 中 间品)(2.0 万吨镍/年)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210,581,508 股同意、291,180 股反对、
东 大 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4%、0.1381%、0.0096%。
度 的 议 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12,712 股同意、292,080 股反对、20,2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533%、0.0436%、0.003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 大 会 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 、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 决 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君信经纶君厚 律师事务所          律 师:邓   洁
  负 责 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 〇二三年八月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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