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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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3-03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7       -       2023/8/18    2023/8/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6 月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232,445,5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1,622,276.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7    -      2023/8/18    2023/8/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扣税说明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由
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红利 0.045 元人民币。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每股现金红利为 0.05 元。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
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
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
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555171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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