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之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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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53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8,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数量共计 2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金李梅女士及其控股的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舟
投资”),持有限售股共计 42,1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7%,限售期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8,000,000 股。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
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
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股份数量合计 747,520 股。上述股份已于 2022 年
由 88,000,000 股增加至 88,747,520 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女士持有的
首发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37.25%变为 36.94%,通舟投资持有的首
发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10.63%变为 10.54%。
  除上述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
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
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
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
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
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
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
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
                                持有 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 司总股        股 数 量
                         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合计                   42,130,000        47.47%      42,130,00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2,130,000                        36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2,130,000              -42,130,0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6,617,520              42,130,000           88,747,520
       股份合计         88,747,520                    0              88,747,52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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