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本次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夏迎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马小鹏先生、易善兵先
生、何仕生先生、陈增宝先生、唐之胜先生、周密先生、蒋伟坚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聘任蒋伟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易善兵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中鼎集团、亚德林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加速公
司产业升级,优化供应链体系结构,拓展相关产品类别,完善轻量化业务布局。
加快公司产品轻量化产品升级步伐,进一步满足市场对轻量化产品的需求,提高
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符合法律法规等相
关规定,关联董事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 魏安力
张正堂
唐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