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8 月 10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
公司提供的资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
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与保荐人、拟开户银行等相
关方签署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征:
赵 健:
付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