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经审查,我们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强化资金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生产经营及各项业务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
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黄沈箭、彭溆、刘裕龙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