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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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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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
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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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无锡市高
浪东路 508 号华发大厦 B 座 2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翁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
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6 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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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198,905,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58,6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因股东周文元与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注:2023 年 5 月 5 日更名为“徐州峰湖追光投资合伙
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周
文元自愿放弃持有的 133,633,257 股股份的表决权,故该部
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874,057,384 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
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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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同意增补沈龙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872,9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39%;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6%;弃权 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26,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091%;反对 3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638%;弃
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7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
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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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且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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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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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承办律师:
袁红兵 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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