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2005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律师、张宇驰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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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
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596 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沈校根主持。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共代表股份 298,128,28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272%。其中: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共代表股份 296,460,9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135%。股东本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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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的均出示了授
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7 人,共代表股份数 1,667,31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38%。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
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联网投票系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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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7,900,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5%;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权 2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6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9,8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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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经办律师:蒋 敏
张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