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3-58 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年 8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0 日 9:15-15:00。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7,985,80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256,815,306 股 , 占 公 司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94,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1.4545%。(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7,73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2%;反对 2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1%;反对 2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婕、刘宇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