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移动有限公司(CHINA MOBILE
LIMITED)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公司利益及资本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
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新企
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
则》
”)、
《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中
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以下简称“
《章程细则》
”)、
《中
国移动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工作细
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境内
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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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和
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内幕消息”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中包括事实上拥有任
何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
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入档及档案的报送事宜,并根据监管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领导下,组
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包括:
(一) 负责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
定期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书面、口头、电
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相关静默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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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买卖公司股票的义务等;
(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汇总报备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提供
协助和支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备案工作,包括:
(一)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及所属
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示有关保密要求,并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档案保存,以及传达内幕信息管理要求等工作。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
积极配合完成本办法要求的各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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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三)上市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如有)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如有)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上市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清盘或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清盘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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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上市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上市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上市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五)上市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季报及临时公告的业绩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业绩指引、业务目标、资本
开支、对外投资等;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章程细则、《中国移动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或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重大”
、“重要”的判定按照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确定。可参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章程细则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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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
有)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外部中介机构由于接受委托从事咨询、服务等工作,
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上市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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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
,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
息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
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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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各部门
及所属单位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
。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报送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相关事项的
牵头主办部门/牵头主办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联系人应及时
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指导相关知情
人填写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
有)
,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证券事务部。上市公司如发生第十
五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各部门/所属单
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
年登记备查文件报送至证券事务部。此外,每年定期业绩披露前
证券事务部将统一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
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第十五条所列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
,相关事项的牵
头主办部门/牵头主办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联系人应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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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指导相关知情人
填写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
,
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开展涉及上市公司的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
,相关事项的牵头
主办部门/牵头主办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联系人应及时告知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指导相关知情人填
写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
,
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一条 报送部门/所属单位在向证券事务部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书(附件 3)并加盖公章,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
,经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审核并根据监管要
求完成签字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如因工作
需要,相关事项的相关部门/所属单位需向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并报送该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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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所属单位已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报备相关变
更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
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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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孰
严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上市公司注册地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和《章
程细则》相悖时,按国家和上市公司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上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和《章程细则》
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确保本办法下个人信息或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
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如本办法与该等法律
法规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
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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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股票简称:中国移动
股票代码:600941.SH/0941.HK(港币柜台)/80941.HK(人民币柜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与上市 内幕信
所在部门/ 职务或岗 联系电 知悉时 知悉方 知悉地 登记时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统一社会 公司的 息所处
单位 位 话 间 式 点 间 人
名/名称 信用代码 关系 阶段
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并报送备案;
的时间;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股票简称:中国移动 股 票 代 码 : 600941.SH/0941.HK( 港 币 柜
台)/80941.HK(人民币柜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会人员:
序号 姓名 所在部门/单位 职务 参会人签字
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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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不同事项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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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事项的承诺
【 】
(填报部门/所属单位全称)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填报部门/所属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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