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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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71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5 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4.50 元,合计募集
资金人民币 43,12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942.38 万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182.6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全
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1BJAG10184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已经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4,287.15 万元,其
中:2021 年 4-12 月直接投资募集资金项目 21,056.91 万元;2022 年度直接投资
募集资金项目 3,186.43 万元;2023 年 1-6 月直接投资募集资金项目 43.81 万
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余额为人民币 4,924.43 万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了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款方式   余额(万元)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面桥支行         1001300000859145   活期       4,835.6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632739536      活期         34.3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632739489      活期         54.43
          合计                                        4,924.43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
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等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迪、寇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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