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关于北京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承包经营备忘录终止的协议>和<
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与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基础”)签署《关于
北京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承包经营备忘录终止的协议》和《借款合同》
是按照双方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关于北京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及承包经营之备忘录》中关于事项终止的约定条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未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类可用于运营支出的信用类融资平均年化利率,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决,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公司拟从华融基础借款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杨小舟 张 巍 朱 岩